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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审核人: 编辑:学工处苏丹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7-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协会)是部分同学以共同的兴趣爱好为基础组成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监督管理下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四条 凡拟成立的新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立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社团成员至少不得少于5人。

(三)有明确的社团宗旨和详细完整的社团章程。

(四)具有社团性质,社团主要活动内容、形式与活动范围及场所的说明。

(五)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

(六)具有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有指导老师。

第五条 社团主要发起人(新社团第一负责人)应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并在主要发起人所属院系团委加盖公章。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管会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他违反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 成立申请程序

(一)计划成立新社团的发起人向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拟成立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人名单以及基本情况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

(二)校团委认真审核后,一周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三)校团委审查同意后,社团发起人把经学校审核的材料上报社管会。社管会对所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报请学联秘书长。社管会在一周内作出是否成立的意见。

(四)经社管会审核批准后,由社管会统一发放《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社团自己保管、一份由社管会保管、一份由学院保管),社团负责人认真填写后交校团委签署意见、盖章。

(五)将社团成立登记表交社管会盖章,注册登记后,社团正式成立。

(六)考虑到我校学生社团现有的规模和结构,区域性、重复性、身份性以及与社会发展潮流及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七条 校团委直属社团成立时,由校团委直接审批,经社管会注册登记后,社团成立。

第八条 社团应设立副社长(副会长)一名负责管理社团财务。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同时应配合指导中心对社团不定期的财务抽查。

第九条 社团应选派副社长(副会长)一名担任联络员,以保证社团与社管会的信息交流畅通。

第十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刚成立的一个学期内处于预备期阶段,应接受社管会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社管会将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校和园文明风尚。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应冠以“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应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应报社管会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应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管会的审批同意。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名称管理规定

(一)社团名称应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学校、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应冠以“内蒙古大学鄂尔多斯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应使用全称。

(三)社团在与校内外单位联系、合作使用名称时,应以“学生社团”标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印章管理规定

(一)学生社团禁止刻制和拥有圆形印章。

(二)社团在经社管会审批同意后,可刻制艺术印章(椭圆形或方形)或其他标志。

(三)社团艺术印章应与社团负责人签名一起使用方有效。

(四)社团若变更名称或解散,原有艺术印章应上交指导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一)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二)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三)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财务人员应在社团中兼任副社长(副会长)或相当职务。

(四)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大部分需自行筹集。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接受社会赞助时,社团应得到社管会的批准。

(五)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六)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留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开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七)社管会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社管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解散该社团,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管会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规定

(一)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名片制好后应上交一张至社管会备案。

(二)社团在印制会员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内容符合事实情况。制好的会员证应上交社管会一张备案。

(三)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应定位于学生社团,并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应提前七天向社管会申请,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应事先上报社管会并征得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应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学校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应上报社管会,经审核后由社管会主任批准后,以“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七)社团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社管会给予适当处分;若造成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社团招新管理

(一)每学年由社管会统一安排全校学生社团开展招新工作,任何社团没经过社管会批准,不得开展招新工作。

(二)各学生社团每年招新结束后的第一周内,将社团新成员登记情况报社管会,社管会对社团成员进行登记。

(三)每学期的招新工作须由社管会统一安排进行,任何社团不得擅自开展,报名费(包括会费)不得超过10元/人。

(四)每年社团招新时须向社管会上交会员费的10%,以组构成“学生社团发展基金”。

(五)各学生社团在招新完毕后,须建立完备的成员档案并由专人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其组织机构及全体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考察审核,并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一)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或报纸。

(二)社团创办刊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指导教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4、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他编辑部成员应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5、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如上条件的情况下,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申请表》。经社管会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进行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四)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交社管会审阅,经社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版。

(五)社团出版刊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

3、社团刊物出版时应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社管会存档;

4、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可以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广告服务;

5、已经登记后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发行范围、发行方式、联系方式中如有变动,需及时重新到社管会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6、社团刊物主办单位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应上报社管会,同时,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7、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社团负责人也应对文章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社团每学期的登记注册

(一)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管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经批准可酌情延期。

(二)社团每学期注册需要提交《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内部监督机制

社团骨干成员(含社团理事会全体成员、社团正副社长、各部部长或及其相应职位人员)应接受社团内部所有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不良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社管会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社管会会查实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管会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社团负责人会议。各学生社团要准时参加,保质保量完成社管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应和有关部门协调。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的日常活动,应提前上交活动计划,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活动总结。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至少提前三天向社管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

(二)若主讲人为校外人士,应附其简历。

(三)活动进行中应认真作好文字及影音资料整理;

(四)活动结束一周内应将活动材料送交社管会。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下列重大活动时,应提半个月由校团委或社管会批准,社团应在重大活动结束一周内向社管会递交详细的活动总结。以下活动属于社团重大活动:

(一)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

(二)需邀请学校领导或校外重要人士出席的活动;

(三)从社会上筹集经费的活动;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五)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尤其是需要校外过夜和跨地区活动;

(七)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学校、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社管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学生社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全面推动社团活动的开展,促进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校团委对社团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制度:

(一)项目化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社团加强扶持和帮助的一种方式。各学生社团可针对意义深远、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但因经费问题难以开展的活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项目支持,经审批后进行专项拨款。

(二)社团申请专项拨款须经以下程序:

1、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两周之前应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活动计划书和活动预算书),内容务必准确详实;

2、由社管会对该活动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审核,上报校团委批准;

3、校团委批准后,经社管会进行登记,此后社团即可在批准额度内先行垫付活动经费;

4、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向社管会上交活动总结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报账领款。发票应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5、各学生社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程序予以申报,申报的经费应完全按照申报计划的内容使用,所申报的活动应有实际效果,对促进内蒙古大学校园文化的繁荣以及学生社团的建设都有积极的作用。

6、社管会将对社团申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活动将减少或取消对项目支持的额度。

 

第五章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基金”使用

第三十条(一)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社团组织全校性大型活动经费不足时可向社管会申请“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基金”,报社管会财务监管部审批批准。

(二)各学生社团申请“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基金”需向社管会上交活动初期的经费预算和活动结束后的实际费用支出结算,社管会财务监管部在核实之后三日内做出批复。

(三)“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基金”一经批准下发,各社团负责人应本着节约原则,为社团活动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外借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社管会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社团评比

 

第三十二条 每年9月份,由社管会组织“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活动,并对“优秀学生社团”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授予“优秀社团”负责人“校园精神文明标兵” 荣誉称号以及“单项奖学金”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不合格学生社团,将由社管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限期重组或取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具体奖励办法见《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评比细则》。

第七章 社团违章惩罚机制

 

第三十六条 惩罚措施(由轻到重排列)

(一)批评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五)解散社团。

第三十五条 成立时未向校团委或社管会申报的带有社团性质的学生组织,一经发现即予以解散,并对其负责人报请学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新社团筹备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新社团筹委会,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该社团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处分,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处分,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一学期没有任何公开活动(以社管会登记为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第三十九条 社团违反第三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处分,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社团违反第三章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处分,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违反第三章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刊物、责令停刊整顿、取消刊物、暂停社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解散社团处分,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社团在学期初无故未按时到社管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做任何说明,逾期时间在一周以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逾期超过一周,视为自动解散。若有特殊原因,应向社管会提交报告解释说明。

第四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社团负责人会议,对该社团予以批评警告处分;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处分。

第八章 社团变更

第四十四条 社团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由社团负责人向社管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主要负责人(含正副社长、各部部长)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管会上报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四十五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需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社管会提交选举报告,选举报告由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含正副社长、各部部长)签名;经社管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四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由社团负责人向社管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原指导教师和新指导教师签名同意,经社管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九章 社团解散

 

第四十七条 社团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需向社管会提交解散报告,解散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含正副社长、各部部长)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签名同意;经社管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解散。

第四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管会可以将其强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学校、校团委、其他相关部门、社管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处以限期整改处分,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强制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5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并且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社团解散后,其财产归属由社管会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社团解散后,社管会将学校公开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发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变化等情况,社管会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团委(学工处)

20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