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全院各族青年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章程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学联章程》,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学联领导。聘请学院团委专职团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学院团委对学生会进行指导和帮助,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会代表全院同学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学习交流。紧密联系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加强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友好关系,树立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学生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并在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三)广泛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多种能力,服务同学,全面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风、校风建设,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成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会员享有申请加入本会各组织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培养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纪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声誉,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有关规定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征得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院工作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学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一)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3.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4.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管理能力;
2.积极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的学生代表大会;
(五)审议各系学生会工作汇报,考核各系学生会工作;
(六)讨论并决定学生会重大活动规则事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院级学生会人员限制在60人以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的设置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其中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新媒体运营中心工作、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第二课堂运营中心工作;聘任秘书长1名,由学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成员的资格条件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各下设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下设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建立与各系学生会主席团定期沟通交流制度,上传下达,指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五)在紧急情况下,集体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可经学生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予以罢免和处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会属于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学生会指导;加强院学生会与系学生会的工作联动,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院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院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系学生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系党总支、系团组织审批。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干部有变动,应及时向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院学生会对应,系学生会应定期向院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系学生会的职责:
(一)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生会工作会议,按期做好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充分发挥各系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生纪律、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检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四)在各系组织开展思想引领、素质拓展、权益维护、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五)完成系党总支、系团总支交予的各项任务;
(六)讨论决定系学生会的其它事项。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